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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违法行为最高拟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7:37 京华时报

  本市将调整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额度 原罚款上限为3万元

  郭爱娣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根据草案,本市将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额度进行调整,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四类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拟从最高3万元上调至最高10万元。此外,会议还审议了另外三个修正案,以及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

  -关于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修改

  最高罚款从3万调至10万

  【现规定】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草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意味着,今后政府在制定具体规章时,可根据管理需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对涉及以上四类的违法行为可以设定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额度。

  ●解读

  取消经营性界定有俩原因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为区分不同罚款限额的规定。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说,界定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违法行为,对具体的执法实践造成了障碍,因为行政管理活动本身就是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无法准确地将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同罚款的额度也没有关联。因此,以违法行为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做标准确定罚款限额,很难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罚款最高限额有提高趋势

  李小娟说,根据目前北京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原规章设定的最高3万元的罚款限额偏低。而从近几年国家立法情况看,法律法规在设定罚款处罚时,有提高罚款数额,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趋势。罚款数额提高的幅度一般在2至5倍,比如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罚款数额从2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下。

  同时,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罚款最高额也有提高的趋势。如2006年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增加了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违法者的处罚条款。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原来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了大幅度提高。

  因此,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也需要政府规章在惩处力度方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对话

  罚款上限不会越来越高

  就《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

  记者:为什么把罚款的上限定在10万元,而不是9万元或20万元?

  李小娟:在涉及额度的时候,我们主要是综合各种因素,包括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来制定的。目前上海市政府规章罚款的最高额度也是10万元。

  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而逐利的行为,造成的危害是很严重的,政府做10万元罚款就是为了保持威慑力。但有些行为可能罚10万元是不够的,那还需要有更严厉的处罚方式,比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所以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具体行为,而是针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权有多大。

  记者:政府罚款目前正在逐年增长,那罚款的上限会不会越来越高?

  李小娟:那不会,行政处罚不是行政管理的惟一手段。此次对《规定》的修改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罚款这种手段的运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法律功能。

  记者:以后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罚款数额会不会都按人大公布的最高限额来设定?

  李小娟:这次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以后每部规章罚款的数额都要按照最高限额来设定。政府规章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虑,设定较为具体的罚款额度。

  记者:这次修改会不会导致政府大规模地修改现有法规的罚款限额?

  李小娟:这次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即将出台的政府规章,对现行的规章影响不是很大。如果政府认为个别的规章需要调整也可以做正常的修改,但要纳入立法计划,经过法律程序,而不是要搞大规模的清理。

  -关于任免条例修正案

  1/5人大常委会委员 联名可提撤职案

  昨天,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而条例中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联名提出撤职案”被删去。

  根据监督法等规定,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院长等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任免。

  此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

  -关于议事规则修正案

  一府两院专项报告 将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市人大常委会还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刘维林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根据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报告、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等都需向社会公布。现行的议事规则缺失了程序和公布的内容,公布的对象也窄,因此需做相应修改。

  -关于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文化卫生预算调减  须向人大常委会报批

  昨天,会议对《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增加了对政府预算安排文化、卫生资金调减的内容。具体规定为,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关于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内容与监督法相抵触 条例拟废止

  昨天,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议案。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工作将依据国家现行的监督法的规定执行。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郑刚表示,国家现行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程序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便于操作。而作为本市规范监督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且存在较多缺失、不完善的方面。按照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本市现行的《条例》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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