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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购房人更多安全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5:55 第一财经日报
合同或将细化,“一房多卖”纠纷将减少 王芳洁 目前绝大多数北京开发商都是按照房屋买卖的标准合同进行售房的,因此开发商希望能够尽快细化标准合同,从而明确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 王先生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购房款。随后该公司将王某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先生,并与张先生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相信大家一定对上述情节并不陌生,这便是在房产界屡见不鲜的“一房多卖”情况。不法开发商钻预售房制度的空子,多次套现曾是非常流行的案件。消费者最终只能对簿公堂,但对结果心里却没底。 日前,《物权法》的出台,在房屋销售后物权分配的各个环节加以规定,使整个房地产销售变得有法可依,万年地产副总经理黄玺庆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将进一步细化。 合同或将细化 据黄玺庆介绍,目前的北京市房屋买卖标准合同中,对于公共部分的产权归属只有模糊的规定,即如果该部分有明确的归属,则产权归明确的归属;如果没有明确的归属,则由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归属。 实际上,对于地下车库,归属权往往比较明确。招商地产北京公司营销负责人宋翔华介绍,开发商在交纳土地出让金时,是按照地上价格的1/3交纳地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的。 因此,北京的开发商一般对地下车库采取出售或者出租的形式处理,占用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一般不能用于出售,而只能出租。 黄玺庆表示,目前难以明确的是一些公共设施,如物业用房等的产权归属。这在目前的房屋标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一般也没有进行约定。根据《物权法》,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小区内公共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 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当然希望能够对这些可能产生收益的公共设施产权进行约定。黄玺庆继而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北京开发商都是按照房屋买卖的标准合同进行售房的,因此开发商希望能够尽快细化标准合同,从而明确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 “一房多卖”纠纷将减少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北京信一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方面指出,预售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一旦开发商“一房多卖”,预购人仍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仅是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以文首提及的王先生为例,依照《物权法》规定,如果王先生进行了预售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转移归善意的第三人张先生所有,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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