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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已减少企业负担70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09:59 辽宁日报

  《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已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

  减负让企业轻松前行

  张先生的心情从没像现在这么好过,从3月份开始,作为民营企业法人的张先生对各种增加企业负担的违规性行为,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了。因为从这个月起,《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已经纳入到法制建设的轨道,而对于企业来说,他们更明确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我省已减少企业负担70亿元

  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项工作在我省一直没有停止过。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稳步增长。同时,又出现了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已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重了企业负担。1997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严令禁止。

  此后,辽宁省委、省政府相继下发了《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建设项目收费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并成立了以省政府主管经济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辽宁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等13个职能部门组成的成员单位。

  十年来,我省广泛深入开展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我省取消各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000多项,总计减少企业负担70多亿元,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

  尽管如此,目前我省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企业承担的各种税收外收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有关部门对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情况的调查,我省企业除了依法缴纳国家和地方税收外,每年还承担着大量的各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主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关于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体制、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规定》的实施,给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企业负担状况是地区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

  资本天生具有逐利的本性,它之所以要跨越地区、跨越国界,投资另一个地方,就是预期在这个地方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大的市场。在市场经济发展走向一体化的大趋势下,资金、人才、技术的流动日趋活跃,唯有软环境具有不可流动性。因此,软环境的好坏已经成为区域之间经济竞争、形象竞争和社会竞争的焦点。企业负担状况如何,是一个地区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影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位欲来辽宁投资的外埠投资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某地进行投资,要考虑很多因素,如产业基础、基础设施,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投资环境,我们不能承受过重的负担,那样我们就无法轻松前行,而最终是要被拖垮的。我们希望企业在这里能有一个宽松、健康的发展空间。

  已经实施的《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已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这些具体措施包括,向企业收取费用、政府性基金、集资及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企业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开展产品质量抽查或者商品质量监测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企业财、物支出的监督。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张先生作为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曾使他很困惑,他告诉记者,原来企业每天一开门就面临着各种负担,有的你可以拒绝,但有的是无法拒绝的。比如,有相关部门找到你,要借用交通工具或者低价购买他们的产品,或者请求赞助等,他们心里十分不情愿,但又没办法。

  像这样的经历,很多企业的经营者都曾有过。当张先生看到这个《规定》时,他感到了少有的轻松。他告诉记者,这个《规定》充分考虑了我们在经营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比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禁止无偿或者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禁止这些部门或个人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记者查询《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其中第14条,关于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作了极其细致的界定与限制。

  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包括,长期借用企业的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参加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要求企业承担不应当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求企业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强求企业缴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当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服务;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违法要求企业设置有关机构或者规定有关机构的编制人数等。

  记者发现,这个新规不仅考虑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还关照到了原来所未关照过的一个重要群体,那就是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第32条就明确规定:“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所要实现的目的,正是所有企业经营者所期待的。

  (辽宁日报 柏岩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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