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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自由每日须赔83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7:41 新京报

  赔偿金额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较上年增加10.36元

  本报讯 (记者 张太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及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案件时,执行每日83.66元的新赔偿标准。这个标准较2006年73.3元上升了10.36元。

  连续两年增长10元左右

  一最高法人士昨日介绍,根据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83.66元的新赔偿标准则是根据3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第2号公告,该公告显示2006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加2596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比上年增加10.36元。“近两年这个标准年均增幅都在10元左右。”他进一步分析说,2006年的标准是2005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405元,日平均工资为73.3元,这比2005年执行的2004年63.83元的标准又增加近9.5元。

  两高将执行新赔偿标准

  最高检网站昨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已就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这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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