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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家金融审计在权力监督中的“四大”原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16:41 审计署网站
随着我国审计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国家审计的作用已从经济领域提升到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权力机制的政治层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审计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经修订后的《审计法》也要求审计机关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与约束,这是我们必须面临的全新课题。本文从金融审计的角度提出了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权力监督作用应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过程性原则:树立“过程监督”的基本审计理念 权力所体现的是政治上的强制力和经济上的支配力。在金融领域,拥有权力的主体可以命令其客体从事或禁止从事某种金融活动,可以决定金融资源的使用和分配。金融权力的价值必须通过权力行使才能得以实现,因此,金融审计的权力监督作用应体现在对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对金融权力授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二,对金融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对金融权力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本质上,金融审计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全过程监督”,应避免只注重“结果监督”的片面取向。同时,相对于其他竞争性行业而言,金融权力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即行政性和垄断经济性。一些金融权力来源于国家行政力量,是强制性的;另一些金融权力则来源于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寡头垄断地位。因此,金融审计人员在对某项权力进行审计监督时,必须全面了解该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运行特点,从而建立起金融审计在权力监督中的长效机制,一定程度上避免在同一金融机构内重复发生类似的权力滥用或腐败等现象。 二、追责性原则:强化对权力主体监督 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的两个概念,权力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力责任。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金融系统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全面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客观上形成了对金融权力的直接监督,是抑制金融腐败的有效手段,也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容易出现“只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责任不清,这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公共权力个人化”问题,难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但如果能以“审事”为始,“评人”为终,将“事和人”有机结合起来,实质上起到对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的评价和监督作用,那么我们在节约审计资源的同时,也将大大提升国家金融审计在权利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结合性原则: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 国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外部强制性监督,在金融机构内部也存在着由监事会、纪检监察、内部稽核审计等构成的内部监督体系。要治理金融腐败,尤其是职务犯罪,必须形成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这种制衡机制不仅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还包括金融机构内外之间的权力制衡。金融审计要在权利监督中发挥更大作用,就需要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结合,“双管齐下”,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内外部监督之间的协同效应,从而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内外部监督之间的结合还有助于审计人员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准确梳理审计思路,突出审计重点,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提高审计在权力监督中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适应性原则:注重金融审计与行业改革发展相适应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不断深入,2007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进一步加快行业的改革步伐。金融行业的改革必然伴随着金融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缩减和权力扩大将同时并存。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或个人存在着的某些权力将要缩减的预期,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特定时期内权力过度或不当使用,从而加剧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随着权力范围逐步扩大,权力内容日益丰富,权力主体也可能面临对权力的理解不充分以及权力运用不当等问题。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能够准确把握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行业的各项改革举措中分析出各类金融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逐步形成的新的权力结构,尤其注重在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监督真空问题,从而为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依据,促进金融机构和个人正确使用权力,最终实现金融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者: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彭芳) (本文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审计机关和本网站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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