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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于民 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7:58 每日经济新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就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将根据本次征求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

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普通百姓则可以将自己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登录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直接发表意见。

 

鼓励企业增就业岗位  草案体现四大亮点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政府要安排资金促进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具体内容。

 

  ■公共就业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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