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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大中城市及近郊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17:2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 刘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3日公布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

  准入条件要求,各地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

  准入条件还要求,铅锌冶炼项目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由有权限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准入条件对新建铅锌冶炼项目的规模、资本金比例、技术工艺、资源回收、能耗、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等方面也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具体可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ndrc.gov.cn。

  发展改革委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这个准入条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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