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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识项目有望获得基金资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8:07 法制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李立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自然科学基金已资助近10万个研究项目 问:对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如何使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一直是困扰有关方面的难题。科学基金制破解了这个难题。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20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累计发放资助经费近200亿元,资助了近10万个研究项目,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两项自身条件加上依托单位 问: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三是,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等活动提供帮助和相应的研究条件并进行管理。要求申请人有依托单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为了给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也提供申请基金资助的机会,条例还规定这些科研人员取得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同意,也可以作为其依托单位。 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资助申请不受理 问:条例对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对如何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根据国家相关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二是,申请人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三是,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四是,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本条例规定,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对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提出复审 问: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四项制度:一是,同行评议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此外,条例对于创新性强、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俗称“非共识项目”),经两名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推荐意见应当予以公布。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二是,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三是,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此外,条例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 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要定期报告 问:为了使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其效益的重要环节。为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条例制定了五项制度: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自律审查监督处罚并举杜绝弄虚作假 问:近年来,国内外在科技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社会反响很大,大家普遍希望重塑科学精神。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尽管在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据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自律。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要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二是,加强审查。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别审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抽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的抽查结果,以及每个年度的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基金资助工作定期评估报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相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都可以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四是,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此外,条例允许申请人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同时,也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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