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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5: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王利明 编者按 历经五年八审、数番磨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出台。作为一部界定和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将通过产权激励和保护机制,以大刀阔斧的气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健康发展。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那些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出现过的诸多争议,还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物权法的执行。为了更好地捍卫《物权法》的丰硕成果,澄清错误的思想和认识,本报特辟专栏,组织一批知名学者全面、精确地解析《物权法》。 背景:关于平等保护原则的立法争议 □平等保护所有权与宪法规定相悖。《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财产具有高低层次,国家优先保护的应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不是个人的财产。 □对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在赦免“原罪”,是对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分区别地加以保护。 □物权法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不一定与市场经济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由于许多国有财产并不进入交易领域,其对国有财产关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物权法》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正式确认。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 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 第一,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而共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平等保护。一方面,强调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护,这也是对宪法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成分唯一符合逻辑的解释。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共同发展,失去了共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应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左”的和“右”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 第三,平等保护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矛盾。应当承认,在我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方面有所区别;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和用人指标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异,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贷款上确实存在倾斜;但这些区别与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私法,它确立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其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物权法的内容。事实上,各国在产业政策上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与统一的保护。而且,产业政策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财产的取得,而并不影响对已经取得某一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之后的平等保护问题,并不涉及有关取得财产的优惠调整,也不应该介入政策性优惠的领域。 二、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准确、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要看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这一面之外,还包括另一面,就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整表述。只有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全面地理解与认识我国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第一,坚持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市场交易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财产权和合同,因为交易要求以交易主体各自享有财产权为前提,并以财产权的转移为交易追求的目的。因而产权的构建是市场的基本规则,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产权制度,必须建立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否认了平等保护,就等于否定了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认了市场经济的性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市场竞争主体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如果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给予不同的保护,就没有所有制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国有企业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权,而这和我们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 第二,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各种矛盾、冲突。因此,必然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以及微观上对各个主体之间的行为加以协调与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而通过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 第三,平等保护是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是各类市场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所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财产的平等意味着企业的平等。企业作为进行市场活动的主体,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对一定财产的支配和控制,而市场的交易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体现为企业对一定财产的处分,如果对于财产不能进行平等的保护,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市场交易根本无法进行。如果将各类财产根据其财产归属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实际上就是将市场主体划分成不同等级,这就根本无法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平等发展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平等保护意味着要遵守共同的财产规则。当前,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遵循同样的游戏规则。如果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物权法摒弃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不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就很难证明我国真正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与源泉。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即“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既然合同构成财富的主要内容,它天然的就要求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而财产的归属是进行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在物权法上对各类财产的主体要进行平等保护。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三、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确认财产归属和利用,尤其是对财产进行保护的规则,不仅可以适用于已经进入交易领域的财产,而且也可以适用于那些没有进入交易领域的财产,即使对国有财产来说也不例外。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许多国有财产并不进入交易领域,因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国有财产关系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财产,同样也适用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因为任何类型的国有财产不管其是否进入交易领域,都要适用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任何类型的国有财产都要在法律上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对这种权利必须通过物权法来确认。这就是说,国有财产本身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或者说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尽管国有财产在财产的管理、监督,以及国有财产的行使等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国家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并没有严格地区分开。但当国有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表现的时候,它只能以民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有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必须适用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那些没有进入交易领域的国有财产来说也会发生产权归属的争议。比如说,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关挂靠在集体名下实际上以个人出资的企业发生了很多产权纠纷。当这些权属争议发生以后,应交由司法程序来解决,司法裁决就必须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完全依据国有资产部门的规章制度来解决。 第三,如果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也只能适用物权法、侵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来获得救济。在国有资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也应该与其他所有权的保护同等对待。一方面,在国家财产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并对国家资产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进行损害赔偿时,也必须与非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一样,适用“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损失”的原则。不能说,侵害了国有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个人财产就要少赔。民法上包含丰富的保护财产的方法,这些方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都是适用的。 四、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无论民事主体是国家、法人、自然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只是对富人的宝马、别墅的保护,穷人没有财产,根本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实际上保护的是富人。很明显,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私有财产权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还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物权法必须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第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个人拥有的财富也迅速增长。这客观上需要物权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方面需要发挥物权法定分止争、解决财产争议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通过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受到法律的救济。为维护私有财产权,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对于化解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所要保护的财产只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事实上,财产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而财产权利不存在非法之分,因为权利本身是法律对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的肯定评价,物权作为财产权利基本内容之一,当然不存在合法物权与非法物权之分。物权法的颁行绝不会发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触犯刑法,将受到刑法的追究。即便是过去取得的,只要在刑法的追溯期内,仍然应当按照刑法追究责任,并给予没收。从物权法角度来讲,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财产,没有触犯刑律,并非就永久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链接《物权法》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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