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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得另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4:18 南方都市报

  中新网3月22日电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1日举行的广东省物价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日前,广东省物价局对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今后,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得另行收费。

  日前,省物价局对原《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在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和秩序:一是进一步明确商品房的成本和销售价格构成,凡与小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生活必需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二是规定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三是明确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收费原则,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据了解,惠州定于今年1月1日起,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统一计入

房价,全面禁止
开发商
向购房者征收“入伙费”。广州市物价局表示,广州将等待省物价局的统一规定再决定“入伙费”的存废。(吴旦颖 高诒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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