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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到国外的财产可能重新搬回国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08:18 每日经济新闻

  尽管多数企业家是凭合法渠道获得财富的,但这些企业家对“露富”可能招致的不必要麻烦仍存很深忧虑,其中,对政策的疑惑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据我所知,之前有很多私营企业主在通过合法经营将个人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常会选择以海外投资或移民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以寻求更为稳妥的私财保障环境。”上海新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裁纪军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很可能将带动新一轮的回国投资潮。

 

  按纪军的个人理解,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把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它能通过物权制度来保护创业者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大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了法律制度作保障,创业者才乐意自发地追逐财富、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并拥有积累恒产的动力。物权法的颁布很可能将带动新的一轮创业热。

 

  据他介绍,近年来该公司一直在力推一个形似于“胡润榜”的国内企业家排行榜。他与很多民营企业家交流时发现,很多企业家对上“以财富论英雄”的“胡润榜”很排斥。

 

  一方面,这与中国商人自古来“不愿显富”的心理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尽管多数企业家是凭合法渠道获得财富的,但这些企业家对“露富”可能招致的不必要麻烦仍存很深忧虑,其中,对政策的疑惑是个很重要的因素。

 

  纪军称,物权法的颁布及实施将帮助先富起来的人群以更加平和的心态看待财富,并引导舆论更加理性地看待追逐财富的行为,可能使企业家财产排行榜单这种行为在更大范围内被认可,并促进整个产业的发展。

 

  物权法出台后,企业家们或许将不再“害怕”登上“富豪榜”

 

■专题·有问必答

 

  昨天,本报开通有关物权法问题的咨询热线(021-61213800*681)后,不少中小企业给本报打来电话进行咨询。这些问题涉及到质押、合同管理、征收补偿费、业主权益保护等等方方面面,本报将这些问题一一归纳,分别请来了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春泉和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张劼律师进行解答。

 

知识产权也可质押

 

  “股权”可设“质权”

 

  何先生问: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用来贷款么?

 

  刘春泉答:知识产权、股权、基金、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中小企业又添融资途径。

 

  与过去的担保法规定相比,这次物权法增加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这对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消息,因为目前国内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现象,银行贷款一般都要求房产等财产抵押。除了高速公路等项目融资中收费权(相当于应收账款)事实上已设定质权外,这次新增的“应收账款”等过去都不能设定质权。过去允许股票、股份设定质押,这次增加了“股权”,换句话说,对于有限公司老板来说,股权也有可能设定质权,用于融资,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扩大融资渠道,增加现金流,对于增大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等融资行为,必将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抵押房产银行可出租

 

  赵女士问:银行能否拿抵押的房子出租?

 

  刘春泉答:银行可以拿已抵押的房子出租,对于银行盘活财产有很大裨益。

 

  过去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银行对于有出租的房产,不敢接受作为抵押,对于抵押的房产,也不敢出租,否则就会面临无法处置实现抵押权的难题。按照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就是说抵押登记后,银行或开发商对抵押房产可以出租,需要拍卖处置时,租赁合同不影响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实现债权。这样,银行不必顾虑拿到手的房子不能出租———空管不说还要交物业管理费,这对银行盘活资产有很大裨益。

 

  当你遇上“一房两卖”

 

  郑先生问:物权法特别涉及到房地产等不动产交易的合同,可能会加大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该如何加强合同管理管理?

 

  刘春泉答: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分开,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

 

  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对于这一类的案件却存在混乱甚至一些错误的做法,甚至有人将“隐名代理”这样的英美法系的概念用到不动产案件中。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的所有权确立往往被混为一谈,比如,“一房两卖”的情况下,总有一份合同不能履行,过去司法实践往往确认不能履行的合同无效。但根据物权法第15条,物权变动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换句话说,如果今后再发生开发商“一房两卖”,假设购房人因为别人在先已经登记不能获得房屋,还是可以依照买卖合同向开发商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加强企业诚信以及合同管理,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等不动产交易的合同,否则,可能会加大企业的法律风险。

 

  当你的征收补偿被占

 

  严先生问:遇到房屋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怎么办?

 

  张劼答:按照新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征收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当你的业主利益被侵害

 

  凌小姐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自己利益时怎么办?

 

  张劼答: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权法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专题·房地产业

 

抑制过度开发控制
房价
飙升

 

  物权法的出台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措施,其中避免了一些关于私人财产的纠纷问题。尽管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做出详细的配套法案,尤其是对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住宅建设法,住宅使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还未出台,但是,作为一项关于房屋产权的根本大法,它提供了权利之间的平等,公平和公正,为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开辟了先河。物权法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以及最受关注的房价问题,也必然会产生深远影响。但具体到会在哪些方面产生多大影响,又究竟会使房价上涨还是下跌等问题,众房产业内专家表示,这主要取决于日后的具体实施情况。

 

  解决后顾之忧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专家观点:该项规定延长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减少了70年后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提升了房屋的内在价值。这奠定了商品住宅价格长期稳定的可能。

 

  控制房价飙升

 

  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专家观点:此项措施的出台,能够加快存量地和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在国家政策规定下严格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通过物权法保护农业用地不被转为建设用地,加大投资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抑制不理性投资,为有效控制房价大幅上涨提供了保障。

 

  加强土地调控

 

  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专家观点:这项规定不仅加强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控,对于保障政府的土地收益也有一定作用。

 

  保障长期经营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专家观点:这一规定将促使更多地产商和机构投资者更多地持有物业,进行长期经营。”

 

  抑制过度开发

 

  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专家观点:物权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拥有物权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可能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延缓拆迁的进度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的速度。但也有观点认为,开发商可能会把成本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专题·司法实践

 

新法实施带动三大诉讼热点

 

  物权法没有出台前,法院在受理涉及到有关内容时候往往不予立案,然而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后,哪些方面有可能成为新的诉讼热点?刘春泉律师分析指出,房产权属争议、遗失物纠纷、投资地下商铺这三方面可能性较大。

 

  热点一:遗失物纠纷

 

  观点: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但按照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时,那么依据物权法本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并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属于不当得利。由于物权法法律依据明确,有可能会出现拾得遗失物的案件。

 

  热点二:房产权属纠纷

 

  观点:财产权属争议案件可能会比较多,特别是房产权属争议,这类案件本来就很多,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对于明确裁判标准有一定作用。

 

  热点三:投资地下商铺纠纷

 

  观点:对于地下空间的权利,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建设用地由于明确进入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属争议,例如投资地下商铺等,有可能出现。在物权法出台前,过去没有明确规定,遇到此类纠纷不太好办。
何勇 宋文明 黄清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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