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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经费管理统一司法裁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05:18 第一财经日报

  元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部分地区办案经费进行排查摸底,第一阶段的工作告一段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国务院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西部地区法院办案经费。

  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普遍下调。过去长期依赖诉讼费用弥补办案经费不足的法院,陷入困境。当时就有学者提出,在规范诉讼收费的同时,国务院应当制定司法办案经费管理办法,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列全国司法经费预算。但考虑到我国的宪政体制,这项改革方案并未实施。

  我国的宪政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法院,各地政府负责各地法院的办案经费。这样的经费管理体制,不仅造成各地法院办案经费苦乐不均,而且为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充足的借口。在有些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拨款权力,要求当地法院偏袒本地企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出于生存的需要,不得不迁就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因此,在全国各地出现了诉讼“争管辖”的现象,案件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因为这样可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打官司的“主客场”之争提醒人们,没有办案经费的统一,就没有司法裁判的统一。办案经费的统一是司法统一的前提和基础。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思路:一种是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确保法院的办案经费;一种是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单列司法经费,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或者直接下拨的方式,确保边远贫困地区法院办案经费足额到位。如果地方财政吃紧,那么即使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法院的办案经费,在现实中也难以保证办案经费足额拨付到位。所以,国务院应该考虑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办案经费制度,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单列司法预算,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本的办案经费。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地隔断地方政府与地方法院之间的经济往来,减少地方法院办案压力,又可以确保财政困难地区法院基本的办案经费,防止法官利用裁判权直接或者变相违法收取当事人的费用。

  国务院编制全国司法经费统一预算,不是在司法系统内部实行平均主义,而是确保各级法院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拥有最基本的办案经费。地方政府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补助的方式,为地方法院的硬件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

  司法拨款体制的改革没有触及到我国的宪政体制,各级人民法院仍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未经地方人大同意,不得擅自调离地方法院法官,不得挪用地方法院的办案经费。国务院根据各地法院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拨中央司法办案经费,各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央政府提供的办案经费。

  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通过司法系统逐级下拨办案经费,那么就会出现截留、挪用的现象。所以,中央政府确定全国司法财政预算之后,应当直接将财政预算分配给各级人民法院,而不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层层下拨。这样做既有利于办案经费拨付到位,又可以有效地避免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牵制,在经费问题上出现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从理论上来说,全国各级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它们彼此之间没有上下级之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在区域内的各级法院实行业务指导,在程序上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但是,对实体问题法院应当独立审判,上级法院不得指手画脚,下级法院也不能个案请示报告。只有保持各级法院司法的独立性,我国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两审终审制”才有法律意义。

  当然,司法部经费的中央统一拨付,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

审计制度。如果地方法院挪用、侵吞办案经费,那么审计机关应当向国务院报告,并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回避的原则,指定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国务院应当为法院独立审判创造有利的条件,为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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