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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将更具整体投资价值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7:40 每日经济新闻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十二号、第六十三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
■两法分别自2007年10月1日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发布权威解读
梁红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著: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
腾泰主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主任著: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证券研究机构的专家认为,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滕泰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明年生效后,由于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大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明显下降,上市公司可预期的税后利润和可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毫无疑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分析人士称,目前,内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施行,国内A股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水平约为29%。
滕泰表示,政府减少部分税收、让利于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中信证券研究部副总裁程伟庆认为,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行业净利润将平均增加5%至8%。原来税负偏高的金融、食品、酿酒、钢铁等板块的公司受益较大,而高科技、机械类公司由于原来享受所得税优惠,此次税率下调对它们业绩影响不大。一直享受优惠税率的经济特区上市公司受益也不明显。
平安证券研究所研究人士认为,新的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扩大费用抵扣限额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这对高人力成本的金融,高销售费用的酿酒、商贸等企业构成利好。目前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上述行业将因此受惠。造纸行业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多数企业税负水平低于25%,并不能享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好处。
3月19日,受股指期货即将出台以及税负将大幅度减轻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人寿等银行保险股大涨5%左右,成为沪深股市涨幅最大的板块。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税后净利增加是“一次性”利好,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构成重大影响。上述利好因素部分已经被提前消化。就长期而言,投资者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性。
■所得税法解读·两税合并
有利减少“假外资”行为
中国19日正式公布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此间专家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将有利于减少“假外资”政策性套利行为。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由于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比内资企业享有更多优惠,现行税制的不平等使越来越多的内资走上“假外资”之路。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梁红指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
此外,两税合并后明确纳税主体的做法将对“返程投资”企业有所约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有专家指出,这一变化体现了中国法律正在与全球法律体系接轨。事实上,在英系、美系的法律中都会根据公司重要管理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决策地点等来确定居住地。
新的税法也让国内的企业家们看到降低税率后的发展前景。全国人大代表、钱江摩托董事长林华中说:“如果新税率现在执行,我们今年就可马上多出5000万元的利润空间。”
全球最大的汽车配件万向节生产商———万向集团董事会主席鲁冠球说,“两税合一”给予了中外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民营企业将因此获得更大的增长空间。
■所得税法解读·节能环保
节能环保项目可享税收减免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新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所得税法解读·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低税率扩至全国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了全国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专家指出,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才能获得税收优惠。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资料显示,1984年以来,中国先后创办国家级开发区147个,其中,仅54个面积不到全国万分之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就达到了25%。
■物权法解读·土地征收
任何人不得侵占征收补偿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据了解,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有鉴于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解读·财产抵押
法未禁止即可抵押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解读·集体与成员
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若侵害到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成员可请求撤销集体决定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19日公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最终通过的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物权法解读·业主与物业
选、解聘物业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版文字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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