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计法的渊源?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有哪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5 审计署网站

  审计法的渊源,又称审计法的法源,是指审计法来源于哪些并由哪些不同效力等级的法所组成。审计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审计法律形式上的来源。

  我国审计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审计计工作必须涉及到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每一类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制定审计基本法律,而且对更多、更具体的审计监督关系,还需要通过制定其他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调整。审计监督的综合性和审计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不仅要遵守宪法、审计基本法和审计方面的法规、规章,而且还要遵守与审计有关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是广泛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审计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与审计有直接关系的规定共有七条。这些条款对审计机关的设置、性质、地位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等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审计法的根本法源。

  (二) 审计法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说的审计法是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部审计法对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许多法律中,对与审计监督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如预算法、会计法、企业法等,这些法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三) 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在审计监督方面,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为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审计法正式实施后,依然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权的重要法规依据。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审计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等。国务院的这些行政法规是审计法的重要渊源。

  (四) 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权力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颁布的在本地区适用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审计法的渊源。另外,民族自治地区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五) 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是由

审计署制定颁发的业务规章,也包括审计署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部门自行发布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规章。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导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审计工作的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的行政规章。这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六) 对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解释。按照国家关于解释工作的规定,进行法律解释要与解释机关的权限相适应,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这些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解释应视为审计法的渊源。

  (七) 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审计机关加入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亚洲地区组织。在对外交往中,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外资运用审计中,也与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签订了双边协议。我国签订或加入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也应作为我国审计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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