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7:15 审计署网站

  从审计法与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看,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宪法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并在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置、地位、性质、领导体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奠定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审计法提供了直接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与宪法紧密联系并相互一致,保证了宪法关于审计监督规定的贯彻实施。因此,审计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二)审计法与其他国家行政法律的关系。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审计法调整的是国家审计机关在经济监督管理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性质上讲,我国审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审计法与其他行政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内容;二是其他行政法律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因此,审计法在国家行政法律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三)审计法与民事法律的关系。民事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审计法调整国家在财政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监督关系。两者有很大的差别。但民事主体间形成的与国家利益有关的社会关系,如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中的一些财政、财务收支关系,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一些民事主体及其开展的活动,如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这些民事活动中产生的监督关系,应当受审计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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