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改了又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14:26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15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了关于法律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杨景宇说,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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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修改

  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草案原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

  [建议修改]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草案原文]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建议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

  避免“抵免”出现歧义

  [草案原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代表意见]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中规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应予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建议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

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认为,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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