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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9: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物权法草案表决稿修改了60多处

  返还遗失物不再限20天

  未禁止抵押财产均可抵押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刘津农) “物权法草案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凝聚了集体的智慧。”“物权法草案表决稿经过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已经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在辽宁代表团今天举行的小组会议上,代表们在审议物权法草案表决稿时,纷纷发言。

  根据代表的建议和各方面的意见,

物权法草案表决稿对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的时限。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审议时,有些代表提出,“二十日”规定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表决稿将其修改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草案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审议中,一些代表提出,有些财产法律法规既没规定不得抵押,又没规定可以抵押,应予明确。为此,表决稿将草案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也不得侵害其成员权益。草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审议中,一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法律应有明确的说法。对此,表决稿作了修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草案表决稿还根据代表的建议作了其它修改。比如规定: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或动产毁损,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抵押动产应在“抵押人住所地”办理登记;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以及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等。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表决稿修改了16处

  企业节能节水所得可减免征税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增至12%

  本报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刘津农)“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表决稿内容可行,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统一、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表决稿有利于提高企业

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资。”“我认为表决稿已经成熟,建议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在江苏代表团今天举行的小组会议上,代表们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表决稿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根据代表建议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表决稿共作了16处修改。在审议过程中,一些代表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应从税收上给予优惠,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此,表决稿作了相应修改。

  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此,有些代表提出,应鼓励、支持公益性捐赠,建议将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再提高一些。根据这些意见,表决稿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了12%,增加了两个百分点。

  还有一些代表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需要给予税收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最好不作具体列举,以便国务院根据情况的变化作必要的调整,为充分发挥好这一优惠政策作用留有余地。对此,表决稿作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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