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再改两处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设立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6:57 新京报

  有代表提出“国有野生植物资源范围”欠妥,修改后重新界定

  本报讯 (记者 徐春柳) 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普遍认为,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草案是可行的,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修改1

  界定国有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审议”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

  “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修改2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时间

  “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代表审议”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建议表决稿”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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