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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新增优惠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1:15 北京商报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昨天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报告。他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税收优惠项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昨天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两部法律还将在今天进行正式表决。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税收优惠项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代表建议增加的项目,有些已经包含在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中,比如开发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享受优惠,又如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优惠;有些可以按照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专项优惠政策。

  杨景宇还指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抵免”,是指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享受的抵免,不包括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现行的补偿办法或者制定新办法,使税源转出地的正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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