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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死亡赔偿计算应当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9:16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赵耕) “现在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同一起事故中受同样伤害的两个人,因为户籍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金也天差地别。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金额往往与城镇居民相差几倍,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国家战略极不相称。”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的一席话得到了许多委员的赞同,他们纷纷在李委员的提案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1个城里人=4.54个农民?

  “我在《农民日报》上见过一篇报道。”李玉玲委员说,“按2005年全国部分省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两者能够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在四川相差9.8万元,在湖北相差11万元,在湖南相差13万元,在江苏相差14万元,可见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二者的差额越大。难道农民的生命也在贬值?”

  杨保建委员也算了这样一笔账。他说,以云南省为例,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185320元,一个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40840元,两者相差144480元。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农村居民的4.54倍,“也就是说,一个城里人的生命等于4.54个农民的生命,这公平吗?”

  “第二十九条”遭到质疑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委员们认为,正是这条司法解释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怪现象。

  “这条过时的司法解释要改一改了。”李玉玲委员说。她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非农收入在农民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青壮年农民的务工收入往往占家庭收入的绝对大头。一旦他们因事故伤残或者死亡,将对整个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李委员认为,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怎么能在他们遭遇车祸这样的人生之大不幸时,还忍心去等而下之地只给他们相当于城镇居民四分之一的赔偿呢?”

  杨保建委员则从六个角度指出了“第二十九条”存在的问题:存在对农村居民人权的侵犯和生命的歧视倾向;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立法理由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刺激了农村居民的比较心理,也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农村居民生命的漠视;与当今国家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主题不相适应。

  财产损失赔偿应改为“余命赔偿”

  针对这一现象,许多政协委员都建议国家废除按户籍划分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尽快废止“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由有关部门确定一个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适用的赔偿标准。“比如把死亡赔偿金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的20倍。因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应该按同样标准赔偿。”李玉玲委员说。

  此外,李委员还提出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建议:将死亡赔偿由财产损失赔偿改为“余命”的赔偿。她认为,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应当是死亡人的“余命”,即一个人应当生存的年限减去由于侵权行为的侵害造成死亡而未能享有的生存年限,“比如某省的平均人口寿命是79岁,受害人在14岁时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那么,其‘余命’就是65年,应当得到相当于65年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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