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优惠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6:37 新京报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优惠规定

  2007年2月7日,上海街头的一则税务广告。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由此形成了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所得税制模式,并沿用至今。沈井韦/摄(图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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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优惠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第四十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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