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10: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 陈丽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广西区委专职副主委兼秘书长林繁代表在大会上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为全面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林繁在议案中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断滋生繁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腐败案件。由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等原因,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因此,应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林繁认为,制定这一法律,首先,要准确界定行贿主体。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与普通贿赂罪中的行贿主体有较大不同,因此,在反商业贿赂法中要准确界定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其次,科学认定受贿主体。普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受贿者是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这一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可以涵盖商业活动中的各类组织、法人和个人。第三,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使归责时有法可依。第四,由于商业贿赂在财务上有一些模糊边界,致使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在财务上有很多难点。因此,在反商业贿赂法中,要界定商业贿赂与销售回扣、商业贿赂与佣金、商业贿赂与折扣、商业贿赂与销售返利之间的区别。第五,要明确专门机关为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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