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是一部保护群众基本权益的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23:19 CCTV《经济信息联播》
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但他还有一个身份,让他今天最受瞩目,他是物权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两会三人组记者宋云天今天采访到了王利明代表,王利明表示,他也有一套自己的重要物权——房子。
记者问:“您刚才说到您有了自己的一套房子,不知道您这套房子是购买的是吗?”王利明说:“对,这也可能给我们每一个普通老百姓,包括我本人在内,我们一生的积蓄可能都要花在这个房子上,因为我们要有按揭,几十年的按揭,这对我们来说这个房子是我们最重要的财产,这个也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场所。所以《物权法》它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关注,我觉得它就是为了最充分的保护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切身利益。” 记者问:“关于70年的问题,这是大家关注非常多,谈的很多了,在我们现在的《物权法》草案里面,对这条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王利明说:“对于住宅用地按照现在《物权法》的规定,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要实行自动延长的这样一个规则,这就是说到期之后每一个老百姓你可以不必担心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你的房子可以不受到保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而且仍然是永久的所有权,是不受到期限限制的所有权,不受期限限制的影响。” 记者问:“那就是说我可以理解成无条件的自动延期?”王利明说:“这个问题现在我们还不敢肯定的这么讲,以后是不是有专门的法律来对这个问题做特别规定,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在这次《物权法》草案里头没有对,只是规定了就是要自动续期,至于说是不是要补交有关的费用,对这个问题没有做任何规定,也可以说这个问题留在今后再进一步研究。 ”记者问:“也就是说您把这个问题留给你的儿子,或者说留给您的孙子了?”王利明说:“这个也可能是立法机关感觉到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所以《物权法》很难做出一刀切的规定,只能是留在今后来考虑。”记者问:“一旦发生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某种财产纠纷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个哪一种保护保护优先的问题?”王利明说:“《物权法》明确的规定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就是讲的在不管是哪一种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都要使用同样的规则,都要可以说在赔偿责任上都是相同的。比如说过去我们有一种观点说国家,如果国有财产和私人发生了争议,那是不是说就可以不需要通过使用民法的规则,不需要使用《物权法》的规则,完全由国家机关来解决行不行呢?我们显然说不行,因为国家机关,比如说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他们本身就是当事人一方,在这个财产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他怎么可能能够说直接由他来处理这个产权的争议呢,等于好像说一个运动员他又当裁判员一样了,所以最终如果发生争议,他只能使用《物权法》的规则,平等的和其他的主体一样,来使用《物权法》确权的规则,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记者问:“也就是说从立法原则来说没有谁优先的问题?”王利明说:“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刚才讲了,是多种形式共同发展,它的内在的含义,我们的理解就是要对于各种所有制形式都要平等保护。” 记者问:“人民会怎么评价这部《物权法》?”王利明说:“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我相信应该说,首先法律界的,我想法律界的所有的人都和我一样的观点,大家认为这是一部非常非常重要的法律,早就应该出台了,我相信亿万人民群众也会认为这是保护他们权益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他们只要了解了这部法律,我想只要知道了这部法律,他们会衷心的拥护这部法律的出台,这点我是非常坚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