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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立法:依据宪法精神体现宪法原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20: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记者杨维汉、崔清新) 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一审到七审,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1万多条意见到专门召开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物权法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仔细研读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体现。 制定中国特色物权法,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对加强国有资产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到的侵害比较严重,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草案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确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遵循市场经济要求,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 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也体现了现行宪法的精神。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学家王家福说:“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 依据宪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就关系国家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而具体执行机关,应当是国务院。 胡康生同时表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现行的管理体制相一致。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依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历经多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渐完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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