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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市场经济更趋成熟的标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11:14 法制日报
写在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审议之际 本报记者 郭晓宇 3月8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备受瞩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终于交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手中。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一直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田儒斌代表说,不过十个字,却预示着内外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所得税制度几经变迁 所得税产生于1799年的英国,此后其他国家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征了所得税。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自建国以来,所得税制度几经变迁。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缴为主。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 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建国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韩召善代表说。 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彭镇秋代表说:“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我国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时移则法异。”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已实施十多年,虽然这一税制曾对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势必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金人庆说。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马成果代表说:“那时候我们没有足够的市场,所以只能给优惠的政策吸引外资。在十多年的生存过程中,外资企业已经到了成熟企业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吸引外资的手段不是给利益,而是给市场。” “税收优惠不是外商是否来投资的惟一考虑,社会稳定局面、经济发展速度、对外开放程度、综合投资环境、市场容量以及劳动力成本等诸多方面都是他们在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表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和透明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环境会更好。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金人庆说。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较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格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形势的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韩召善代表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时机成熟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金人庆表示,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目前我国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宽或相继取消。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和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的。 “新税法如果能获得通过并付诸实施,将对我们的内资企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深刻而积极的影响。”韩召善高兴地告诉记者,如果实行25%的税率,辽宁盼盼集团一年可获益七八百万元。“这部分资金用于创新、研发和扩大生产上,必将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法相宜则事有成。” 新税法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杨谨华代表说,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新税法将使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经济运行能力,着力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创新和研发以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新税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新税法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金人庆说。 新税法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与科学发展。在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走进大会堂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统一企业所得税是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关注的重点之一,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于2004年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意见。 2006年,又再次征求了32个中央单位的意见。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加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尽快出台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 在吸收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3月,企业所得税法如期而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接受代表们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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