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立法打击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10:12 解放日报

  本报特派记者 简工博 夏俊

  现金回扣、报销费用、提供境外旅游……近年来,商业贿赂形式花样迭出,一些企业甚至认为这是提高业务效率的润滑剂。

  今年全国“两会”上,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吉永华、谢遐龄准备提交一份《关于治理商业贿赂若干建议》的提案,要求立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现象】商业贿赂成行业“潜规则”

  据悉,去年全国共查处10883起商业贿赂案件,涉案总金额共37.66亿元。

  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已成为某些行业的“潜规则”,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为甚。吉永华委员、谢遐龄委员在提案中指出,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有行贿人与受贿人职位都较高,热点行业普遍化,重点环节高发化的特点。

  【观点】合法外衣难掩非法本质

  汤燕雯委员指出,在我国许多行业中,收受回扣、佣金现象司空见惯,回扣的形式越来越隐蔽,贿赂技巧更是五花八门,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费等,看似合法的名目,实质都是商业贿赂,都应加大打击力度。

  不少代表、委员痛陈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造成物价虚高,一些行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老百姓的负担。

  【建议】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民建中央在《关于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制环境的提案》中指出,首先应科学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的本质是行贿者为经济利益与受贿者之间进行的利益交易,但由于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本质属于商业贿赂的行为未得到有效打击。

  汤燕雯委员也建议,应进一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大行政处罚力度。

  吉永华、谢遐龄委员认为,除完善相关法规外,还需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

  (本报北京3月7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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