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财务公司鼓励战略投资者入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10:10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3月7日讯记者韩雪萌报道记者今天从中国银监会获悉,根据新执行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同时,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根据规程,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要求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要求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以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果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按照规程,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之外,还要求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或者具有国际知名

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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