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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应与时俱进 复旦副校长呼吁体制上独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袁飞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副校长蔡达峰建议政府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作更规范的论证和更严格的规定,关键是要明确体制上“独立”的必要性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副校长蔡达峰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透露,他提交了四份建议,“全部都是有关高等教育需要重视的问题。” 这四份建议涉及高考录取和教师队伍建设、合作办学等多个方面。 改革高考录取方式 蔡达峰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在受教育权,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的历史大环境下,一些传统做法未能“与时俱进”。以高考为例,“高考录取制度的缺陷开始显露出来。” 高考主要包括评价体系和录取方式两大部分。相比之下,录取方式比评价体系更具有全国统一的特征,所以,完善录取方式意义重大。蔡达峰表示,从发展的要求来说,现行的录取方式至少有两个可以考虑改革的地方:一是增加考生选择高校的机会,一是减少考生选择专业的限制。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能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多了,这是一大进步。同时,高校也要努力增加每个考生的选择机会,因此,要关注录取方式的调整。蔡达峰建议,可以尝试同批次高校平行录取的方式,使考生可以同时选择多所高校,即考生可以将若干所高校作为同批志愿高校,不分先后,改变现行的同批高校志愿中只能被一所高校录取的状况。而高校也就可以一次接受更多的考生的申请,并从中按计划数选拔录取,考生再从若干所录取高校中选定一所高校,最后由当地招生办公室再做调剂录取。 其次,取消文理科或主兼收规定,统一以总分作为录取标准。高等教育中各专业的选拔要求各不相同,这些要求应由高校制定和提出。现在的文理科或主兼收规定,虽然与专业有关,但主要还是由高中教育或地方政府提出的,如同一专业分为理科与文科两种计划就是例子。即便是专业需要,也未必需要在本科招生中就作为要求,因为高中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专门化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应,专业化教学应该是高校的任务。高中对学生不能采用分科教育,高考不能强化高中分科。 “以前教育资源少,现在资源多起来了,应该取消这些不合时宜的做法。”蔡达峰强调。 教师是教育质量之本 对于高等教育的质量,蔡达峰认为,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主要是指招生数量而言,是通过扩招而实现的。但高等教育发展应以质量不断提高为前提,教师是教育质量之本,师资是高等教育的基本资源。 据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5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300万人,专任教师105万人,师资队伍发展显然滞后。如果以在校生总数现约有2300万与专任教师105万比较,总体生师比23:1。同类指标美国约为14:1,英国为12:1,日本为17:1,这就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发达国家的基本差距。 教育部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指出,“在各级各类教育中,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师资总量不足,成为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高等教育大众化经常受到质量的质疑,主要原因就是师资力量的问题。尽管政府在高校设置与教学评估中有教师数量的一些规定,但实际情况仍不乐观。教师少而学生多,教师任务繁重,高水平教师少且资力浅,这些问题仍困扰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蔡达峰认为,这首先是因为信息系统不健全。无论是政府或是考生,都难以得知一所高校师资的实际情况,因为高校管理中没有信息公开的规范,确切地说是没有信息系统。即便是高校自己统计的信息往往也不准确。社会评价教育质量和选择高校缺乏基本依据;其次,评价办法不科学。如生师比统计中,2名硕士研究生按3名本科生计,1名外国留学生折算为3名国内学生计等,并不能反映实际教学力量投入的情况。又如在职教师、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的分类上,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更重要的是,对评价的材料缺乏核实检查,难以发现问题。 质疑独立学院 近几年,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的大背景下,具有独立法人的独立学院开始涌现出来。 独立学院是指我国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现已发展到300多所。“但这种特殊体制的办学机构,管理职能不健全,教育质量缺乏保障。”蔡达峰指出。 按政府规定,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至少有“五独”管理授权,即独立校园校舍管理、独立教学管理、独立财产管理、独立招生管理和毕业证书管理等。换言之,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不能代替独立学院向社会承担办学责任,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应该而且只能由独立学院负责。但是,政府同时又规定,高校要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要对教学和管理负责。 “显然,这两条规定是矛盾的。高校作为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和派出人员来推行自己的办学意图,发挥管理作用,但即便这样,也总归属于独立学院内部的合作管理问题,不能理解为高校可以代替独立学院。”蔡达峰指出,更何况,合作就必然会有动机差异和利益纠纷,现在独立学院办学中的许多纠纷,事实上就是独立学院与高校意图的差异造成的,或者说是社会力量与高校的办学意图的差异造成的。但是,教育质量要求在办学中是占有主导性和排他性的,如果政府确信高校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就不必赋予独立学院以独立教学管理的权力,反之,就不必要求高校对其教学质量负责。 其次是独立学院学位证书管理问题。政府规定,独立学院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可获得由独立学院具印和颁发的毕业证书。但是,政府至今没有制定独立学院的学位管理规定,这不仅是不规范的,而且容易造成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所以,独立学院的毕业生不能没有学位,如果独立学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颁发学位证书,而以高校学位证书代替,这可能会有三个问题:一是学生的学位与毕业证书不匹配。二是高校毕业生有反对意见,甚至激发起对招生公平的质疑。三是高校代行独立学院职能的合法性问题。 最后是独立学院的独立产权问题。政府规定,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据此可以理解为独立学院具有独立产权,但这种产权性质究竟是随法定代表人还是合作一方确定,国有与非国有单位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属于何种产权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 为了依法规范办学,蔡达峰建言应该逐步取消这种特殊的办学体制,我国没有非公非私的学校,似独非独既没有依据,也没有出路。蔡达峰建议政府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作更规范的论证和更严格的规定,关键是要明确体制上“独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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