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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低保困难户11种情形可减免缓交仲裁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 01:42 信息时报

  困难劳动者在申请8大类11种情形劳动仲裁时可减免缓交仲裁费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日前该厅及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减免缓办法》),以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费用大幅降低。从即日开始,困难劳动者在申请进行8大类11种情形的劳动仲裁时,可申请减、免、缓交这笔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仲裁费用。

  死者亲属追索待遇免费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透露,《减免缓办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8大类11种情形,如拖欠工资、追索医疗、生育、失业待遇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等情形纳入减免缓交仲裁费范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案件受理5日内可申请

  根据《减免缓办法》的规定, 职工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代理人的除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减交仲裁费的,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居住地镇(街、乡)民政部门或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失业、生育、疾病和伤残等级等证明。外地户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有困难的,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准许,可以适当延长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

  减免费用3日内有答复

  办法同时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减、免、缓交仲裁费的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所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审查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准许当事人减交仲裁费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应交纳的具体数额和期限,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准许当事人免交仲裁费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而经审查后准许当事人缓交仲裁费的,劳动部门同样也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的具体数额和期限,缓交比例一般不超过50%,缓交期限一般为第一次庭审前,最长不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缓交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足额交纳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时报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

  免交仲裁费的四种情形

  一、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或一次性赔偿金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三、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

  减交50%仲裁费的四种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二个月以上的;

  二、追索医疗、生育待遇,尚未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八至十级伤残的。

  减交80%仲裁费的三种情形

  一、追索失业、生育、医疗待遇,无固定收入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七级伤残的。

  相关链接 广东省现行劳动仲裁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2004年出台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劳动仲裁收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不同标准累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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