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姿虚假宣传案败诉 原告不满赔偿金额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广告女郎起诉丽姿将其照片移花接木,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日前一审判决。法院对被告厂商陕西天禄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产品而杜撰所谓减肥经历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要求被告厂商及媒体共同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2500元。《每日经济新闻》昨日获悉,原告不满一审赔偿金额,已于近日向相关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

  去年下半年,曾获得某“广告新星大赛”个人单项奖的北京女孩王晓檬向北京东城法院起诉陕西天禄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在其本人不知情的前提下,盗用其照片对丽姿减肥胶囊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在图片旁配上了王晓檬的“减肥宣言”。王晓檬起诉要求“丽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肖像使用费2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丽姿”为宣传产品而杜撰所谓

减肥经历的行为,但对原告名誉权被侵害的主张不予采信,不支持其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王晓檬代理律师张凯昨日表示,王晓檬在参加“广告新星大赛”后身价直涨,2万元肖像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算过高。

  宋文明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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