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业未向外资完全关门 重要领域国家控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5日 04:05 第一财经日报

  章轲

  在符合我国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规定的基础上,外资有可能进入中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国务院日前批准《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确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新的改革目标: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新型投资体制。

  《意见》第九条提出,“对外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除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在国防安全、技术保密、国民属性等方面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国防科技工业政府投资的范围由向军工单位投资转为向军品能力及军工主导产业投资,资金来源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扩大到多元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初步实现了市场化。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意见》提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任务性质、任务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和建设项目的特点等情况,采取代建、租赁、借用、补偿、调配等建设方式,以及投资多元化运用、鼓励合资合作等办法。

  《意见》要求规范政府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政府按公正合理的原则安排对非国有独资企业的项目和投资,因此形成的国有股权或产权,须经企业股东(大)会或全体出资人决议同意,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文件。

  根据《意见》,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国家将尽可能扩大社会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的领域。

  根据产品在类型、层次和科研生产阶段等方面的有关要求,在综合权衡国防安全和保密规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社会公共利益、军民通用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投资领域分为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其中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重要领域须由国家控股;禁止类,实行国有独资。

  《意见》还表示,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军队武器装备主管部门,适时制订、发布《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

  今年2月,国防科工委出台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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