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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工作体制重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 16:4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机关近日对立法工作体制作出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将承担立法工作的各项职能,负责统筹立法工作全过程。

  据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这次全国人大机关对法工委职能和机构主要的调整是,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以下简称:秘书二局)的拟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职能,合并到法工委,并撤销秘书二局,成立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秘书二局的一部分工作人员,也随之转到立法规划室,继续从事立法规划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这将有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从而减少法律之间撞车的现象。

  李曙光参与过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包括《反垄断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李曙光认为,人大立法工作机制的调整,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协调立法,都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上述法工委人士表示,全国人大机关对立法工作体制做出的调整,有利于统一立法,进一步推进法制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李曙光认为,人大立法工作机制的调整,主要是强化了立法的规划。

  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规划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一个法律案只有进入立法规划,才能开始实质性的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程序一般是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提出以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哪些法律案应该进入立法规划。一般是首先列入本届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再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当年的立法计划一般是建立在5年立法规划的基础上,但也可能根据本年的情况增加或减少。

  在法律案进入立法规划后,才会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开始具体草案的起草。

  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职能,原来是由办公厅的秘书二局负责。

  秘书二局一般会先召集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部门,提出各自在未来5年或1年的立法计划。经过协调后,召开专家会议听取专家意见,最后确定立法规划,并提交委员长会议审议,再由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但是,办公厅是主管各种行政事务的部门,其与负责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之间的沟通并不是很强。

  相比之下,法工委与各个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联系更强。

  这是因为,法工委的主要职责是人大法制工作的常务办事机构,所有的立法草案都要经过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斟酌、审核和修改。

  因此,人大立法工作体制上的调整,有利于立法之间的统筹,也有利于以后法律之间的协调。

  李曙光说,由于办公厅秘书二局在拟定立法规划时,可能在宏观上的整体把握不足,对现在一些专业的立法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对讨论中的情况了解不是很深,导致现有法律间的协调性不是很强。这不但增加了立法和应用上的难度,也为以后修法设置了障碍。

  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本质上来说,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延伸,但以前并没有认识到公司法和证券法关联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独立的。这造成了在修改证券法时,才发现由于涉及到公司法的规定,无法作出修改,需要同时修改公司法才行。

  全国人大对立法工作机制的调整,使所有立法的情况,都会反映到法律委员会或法工委。这种调整对立法规划也会产生影响。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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