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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低价取得单位售房需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4:00 第一财经日报

  针对近日国内部分地区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很快联合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 13号)。

  通知中回复说,经研究,有关部门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屋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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