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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职工低价买公房收益免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0:5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较低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了这一问题。

  针对近日国内部分地区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通知中回复说,经研究,有关部门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根据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屋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通知还特别指出,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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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捐赠文化事业继续获税收优惠

  信报讯(记者 贺文华)为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昨天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通知,明确了宣传文化事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

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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