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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10:50 南方日报
新华社 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制度 核心提要 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亮点解读 1 国家将建 就业政策支持体系 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 县级以上 应建失业预警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保证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 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作出规定。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3 逐步推行 劳动预备制度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草案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 建立健全 就业援助制度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意义 立法促进就业工作 有助构建和谐社会 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就业促进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并将其制度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同时妥善处理就业促进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新闻背景 我国就业形势严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26日说,“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今后几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大概能提供1100万个就业岗位,年度就业岗位的缺口在1300万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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