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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10:48 南方日报

  县以上政府要建失业预警制度,预防和调控大规模失业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升学的初高中生实行职业培训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就就业促进法草案作了说明。“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国家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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