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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界定政府环保责任 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10:38 中国经济时报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回应《环境保护法》修改呼声

  界定政府环保责任,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

  -顾瑞珍

  《环境保护法》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长达18年之久,近年来,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两会前夕,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此做了回应。

  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

  记者: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加。您认为现行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导致修改呼声如此强烈?

  潘岳:的确如此,2004年以来的三年中,“两会”共接到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35件,占环保立法建议和提案总数的近一半,多达400余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建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在规范政府环境行为方面,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

  2005年,监察部、环保总局对9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7名责任人受到撤职、记过、警告等处分。有12个省区市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处分责任人163人,其中政府领导7人,职能部门领导20人。2006年国务院七部门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已取得阶段成果,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给一些地方政府敲响了警钟。     

  修改《环境保护法》须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记者:我们知道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当地环境质量的好坏。您认为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辖区管理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潘岳: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许多地方环境污染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际根源在政府。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缺失,政府环保责任成为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现行各单项环境资源法律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非常有限。《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管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统一监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相互之间职能交叉、缺位、错位现象大量存在。致使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环保局长自己充当举报人写匿名信,向上级反映应该授权由他来解决问题的尴尬局面。

  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修改《环境保护法》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但必须突出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环境保护法》修改刻不容缓

  记者:那么您认为落实政府环保责任应确立或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有哪些?

  潘岳:《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政府环保责任应确立或者完善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可归纳为科学决策、实施措施、保障措施、监督机制、责任追究五大类。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法律调整对象扩展至政府,并且建立和完善一批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制度,是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益探索。

  在法律修改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例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法者,国之重器。立法准确到位,可以事半功倍。潘岳表示,未来10-15年正是我国环保事业的关键时期,界定政府环保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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