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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有名无实 江苏再出四步新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9:3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吴雨珊 历时三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究竟走到了哪一步?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哪些缺陷?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排头兵——江苏——试图用三年来的实践来回答这个问题。 2006年末,江苏银监局通过对省内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撰写了一份近三万字的详尽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从江苏农村金融改革现状的缩影中,揭示了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机构定位模糊、改革措施不到位、金融抑制严重等问题。并提出建议,让农信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享受同样的改革政策支持,对其进行财务重组,彻底消化农信社历史包袱,并增加资本补充渠道,尽快对农信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 江苏银监局局长周忠明是江苏本轮农信社改革的实际推行者,也是报告的撰写人之一。他认为:“应将农信社建成由省级投资平台和其它投资者共同入股的、产权关系明晰、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全方位为‘三农’服务、完全商业化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经营者领导股东? 针对股权结构问题,江苏银监局调查了辖内6家农村金融机构,发现除江阴农商行法人股占52.77%外,其中五家都存在股权高度分散、缺少合格出资人的重大缺陷。比如,泗洪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4338万元中,自然人股、法人股分别占股本总额86.2%、13.8%,持股比例在3%左右的单个法人股东企业仅2家。 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很多资格股股东不关心农信社的经营。另外,由于个人股太多、法人股太少,法人治理缺失,管理上只能靠省联社行政管理和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 2004年开始,周忠明就牵头推进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三年过去,周忠明坦陈:“花了很多力气,但效果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社的内部动力不强,只靠行政、外部监管等外部手段推动,收效甚微。 调查人员在报告中客观地记述了以下情况:一些信用社虽然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实际上仍被理事长或主任等少数内部人控制。股东大会作为信用社的权力机构往往只是形式,股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机制很不健全;由于董事长大多由省联社提名指定,董(理)事会并非真正由股东大会推选产生,而且董(理)事专业素质不高,许多是高管人员的关系人;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实际上只能充当内部简单的稽核、审计职能,根本发挥不了监督制衡作用。少数监事长还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实际上成了副主任。这样的后果就是三权错位,经营短期化行为严重。 另一方面,省联社管理体制也存在较大缺陷。省联社集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和法人机构三种职能于一身,政企不分,各种利益关系难以理顺。更为谬误的关系在于,省联社由县联社参股而组成,反而管理参股股东,成了“经营者领导股东”。 省联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信社经营业绩的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定、人事任免等,致使农信社在经营管理上首先考虑的是对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由于责权利不一致,经营者无需承担责任,高消费、职工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比较明显,代理成本很高。 农信社的“独角戏” 对江苏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调查,使调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的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除粮棉油等政策性收购业务放款由农发行承担外,农信社实际上代替了1994年改革前的农业银行,被动地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少,覆盖程度低,还有不少地方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 有一组调查数据可以佐证这个结论。2006年10月末,苏北某农村合作银行存、贷款的市场份额分别占当地的30.6%和44.6%。全国的数据更为明显——至9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了94%。 问题在于,一般的农户贷款只有农信社获得,而一个县往往只有一家农信社,这就使农信社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且贷款的主要方式就是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虽然从账面看农户贷款增加了很多,但也存在冒名贷款、垒大户贷款等问题,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调研报告还提出,应尽快对农信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直接转变为商业银行,而不是梯次推进,造成新的浪费。 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吸取城市合作银行挂牌不久即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教训,停止执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不再审批农村合作银行。”应让具备条件的农信社在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的基础上,一步到位,改革成产权明晰的股份制社区性农村商业银行。 报告建议的改革步骤包括四步:一是按试点条件如期兑付央行票据和其他优惠政策;二是彻底消化农信社历史包袱。 “建议让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享受同样的改革政策支持,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财务重组,以2006年底清产核资数为准,在利用呆账准备、历年积累核销不良资产和人为形成不良贷款落实清收责任的基础上,对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进行全额注资或资产剥离。” 资金来源可先向央行借款,以省为单位,用信用社上缴的税收和管理费分五年归还。对由于政策性因素形成、无法消化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通过以后历年收益逐步消化。 第三步和第四步是重新改造现在的省、县两级农信社模式,增加资本补充渠道,然后对信用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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