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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等发文:军队空余土地须进行公开转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7日 08:3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7日电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的土地,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当年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凡是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范围。军队空余土地应当首先满足军队单位的用地需求,凡是军队新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从现有军队空余土地中调整解决。 《通知》要求,严格实行军队土地转让计划管理。转让军队空余土地,由军队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军队空余土地在申请转让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应当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 《通知》还要求规范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行为。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通知》指出,该《通知》下发之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有规定办理,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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