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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官员不得接受药厂宴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13:5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廖雁) 制定医药价格,必须经过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或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集体审议的程序。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暂行)》,自3月1日起执行。

  《守则》从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等多方面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守则》强调,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属。医药价格管理人员不得在工作以外时间私自与企业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医药企业给予的财物,不得接受医药企业的宴请和出国邀请,不得向企业提出个人要求。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由企业主办的与医药价格相关的任何活动。

  对于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守则》要求坚持进行定期轮岗交流。凡在同一领导职位上满五年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要交流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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