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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9:41 法制日报
记者调查进场费官司审理内幕 导读 副食品公司为推销啤酒,以“专场费”、“进场费”的名义给付酒店五万余元现金,工商部门认定,这属于商业贿赂,遂对酒店进行行政处罚。 酒店把工商局告上法庭,结果一审法院认定,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酒店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是:副食品公司为了销售商品,向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要件。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周永旭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这份判决驳回了瑞安市塘下镇珍味楼酒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该酒店收取的“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进场费”商业贿赂案的判决,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下午,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主审这一案件的法官,了解到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进场费”未记入法定财务账 一审法院认定酒店收受贿赂 2005年10月11日,瑞安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塘下镇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 工商局调查后发现,2004年12月10日,瑞安市五洲副食品公司为推销百威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现金29000元。2005年3月10日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29000元。上述款项,珍味楼酒店均未记入法定财务账。2006年4月10日,瑞安市工商局作出瑞工商处字(2006)第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五洲副食品公司的贿赂,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珍味楼酒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并罚款17000元。 珍味楼酒店不服,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工商局撤销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瑞安市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来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珍味楼酒店仍旧不服,2006年11月,酒店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是合情合理还是商业贿赂 二审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温州市中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珍味楼酒店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究竟是否属于商业受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珍味楼酒店认为,向五洲副食品公司收取“进场费”和“专场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理由是:第一,收取五洲食品公司5.8万元“进场费”和“专场费”是在合作经销百威啤酒过程中公开进行的,酒店方面公开给对方公司打了收条,不符合商业贿赂秘密的特征。第二,珍味楼酒店在合作经销百威啤酒过程中,进行了广告牌位、仓库、提供啤酒促销人员吃住等方面的投入,这些投入已经达到5.8万元。第三,国内相关案例也说明酒店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费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认定为商业贿赂。 被上诉人瑞安市工商局在法庭上辩称:珍味楼酒店收取第三人五洲副食品公司进场费是在正规账外暗中进行,对正常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五洲副食品公司没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提供证明,且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珍味楼酒店也未提出过广告牌出租、仓库使用、提供促销人员吃住等事实,原审法院对五洲副食品公司的证明不予采信,完全正确。 支付正常价款以外款项 符合法定商业贿赂要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细节:珍味楼酒店负责人陈菲勒在接受瑞安市工商局调查时明确陈述:“五洲公司销售百威啤酒时,为了打开市场,进入我酒店推销百威啤酒,给予上述名义(进场费和专场费)的费用……其实给付款项是为了更好地销售百威啤酒给我酒店”;“(进场费和专场费)是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而五洲副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碎娒也向该局作了完全一致的陈述。 恰恰是这个细节,使法官认为,五洲副食品公司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要件。 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说,珍味楼酒店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五洲副食品公司“证明”,没有就“珍味楼曾无偿提供百威啤酒广告及仓库,并免费提供了部分促销人员的吃住”的事实进行详细的说明。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也从未提及“专场费”和“进场费”系用于支付广告、仓储、促销人员吃住等方面的支出。因此,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瑞安市工商局认定的事实。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珍味楼酒店在二审庭审中称其与五洲副食品公司之间不是单纯的购销关系,而是合作销售百威啤酒,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广告、仓库、促销人员吃住开销的事项。但该酒店既无法提供相关合同,也不能对自己的陈述进行合理说明,所以,法院也不予以采纳。 因此,温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温州2月25日电 编辑手记 进场费其实是限制竞争的一种表现,它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销商,限制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同时,它提高了商品进入消费场所的门槛,无形中提高了商品的单价,而这个提高却得由消费者来承担。 长期以来,进场费似乎已成为业内的“潜规则”。虽然这一“潜规则”近年来面临着构成“商业贿赂”的指控,但业内对此仍然争论颇多,各执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解不尽相同,也导致查处的尺度不一。面对现状,法律界人士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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