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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物业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0日 16:24 《财经》杂志
正在推进的物业税改革将带来税负增加,“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大幅下降”只是幻象 □ 本刊记者 王长勇/文 幻觉醒来 “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最近一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多个场合不约而同对此作出澄清。 他们明确表示:正在推进的物业税改革,不会将土地出让金并入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仍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 尽管如此,“土地出让金从一次性征收改为物业税逐年缴纳,从而带来房价下降”的说法,仍在社会上广为流传,让公众充满期待。 公众的期盼,源于物业税改革初期政府部门的宣传。 始于2003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要点是在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框架下,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优化调整。其中一项重要改革,是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而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整合重组,出台物业税,便是为地方政府设置主体税种的一个考虑。 或许是为了获得民众的认同,在提出要进行物业税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大力宣传物业税有这样那样好处的同时,并未强调出台物业税的最主要的目的,其实是为地方政府设置一个支柱性税源。他们更愿意向民众宣传的是——“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大幅下降”。 这个说法自有其完整的逻辑。物业税是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开征物业税后,将把以往一次性交纳的70年期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改成按年收取,把一次性支出变成在若干年内逐年支出。 这样,房价中包含的需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就变为在房产保有阶段逐年缴纳。2003年11月,时任财政部税政司司长朱振民在一次讲话中曾经说:“通过吸纳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一些收费,降低开发成本,房价会相应下降。尤其是减轻了初次买房支出的负担,使大多数老百姓有条件、有能力买到房。” 众多专家学者对这个逻辑也给予首肯。他们认为,土地出让金纳入物业税逐年缴纳,可有效地抑制地方政府“寅吃卯粮”等短视行为,减少对土地的滥用,同时可为地方政府提供更稳定、有持续性的财政来源;开征物业税所引起的一次性房价降低,有利于中低收入消费者购房;物业税将消费者的支付从很高的一次性支付,变为较低的一次性支付,加上未来的多次较小额支付,也有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等。 基于物业税改革初期政府部门的说明与承诺,社会公众对“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降低”也充满期盼。 “以税代价”难行 可是,在政府部门提出“取消土地出让金、出台物业税会带来房价下降”的说法不久,有专家便指出,由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的想法是错误的,没有可操作性。 “这样做是把价、费、税混淆了。如果用‘税’来代替‘价’,会带来一系列弊端。”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何振一对《财经》记者说。 在这些专家看来道理很简单,就是“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 在中国,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把最多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使用者,自然要收取土地出让金。因此,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物业税则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那么,以税代价,是否可行? 专家认为,土地出让金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支付,物业税则由不动产业主缴纳。不仅支付主体不同,二者的资金渠道和流向也不一致,因此难以相互转化。若取消土地出让金,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土地便失去了依据,只能回到划拨土地的老路。 倘如此,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房地产开发商。取消土地出让金后,那些与政府有良好关系、但资本实力不足的开发商,其开发成本将大幅降低,游戏空间将大大扩展。 因此,取消土地出让金一经提出,房地产开发商立即应声附和说,“物业税出台后房价会降”。但这不过是“口惠而实不至”的幻觉。因为在求大于供的市场条件下,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房地产商,不会主动将取消土地出让金带来的成本下降让利给购房者,房价下降不可能自动出现。 事实上,近些年有关部门已不再有“开征物业税可降低房价”的宣传。目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一致看法,是未来开征物业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土地出让金仍应单独交纳。且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政策会更加明确,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也会更加得到强化。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要求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同时,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等。 “价、税、费”并存 中国不动产税费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内外税制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税种,政策待遇不一致;二是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流转环节税负偏重;三是税种繁杂,计税依据差异大;四是存在着大量项目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税外收费。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业税费制度中,“价、税、费”并存。直接以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有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具体而言,在房地产拥有使用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 此外,与其他企业一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还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 收费项目更是繁多。中央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有20多种,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少则几十种,多则几百种。如征地拆迁补偿费、旧城改造费、市政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立项管理费、规划审核费、各种证书工本费等。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设有针对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包括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电力、邮政、农业、环保、公安、城管等。 基于如此混乱的局面,新的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是统一内外税制,对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一律征收房地产税;同时,将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将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转化为税收,将一部分经营性收费转为由受益者付费,将属于地价的收费归入地价中。 自2003年11月起步的物业税改革,即在这个方向上进行。许多专家以及研究机构的意见是,将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物业税;耕地占用税实质上与土地出让金重复,这一税种可以考虑取消。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将来物业税出台后,因其依据评估值征税已经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增值的收益,因此可以取消土地增值税。 而目前向外资收取的土地使用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性质相同,可合并进物业税。 实实在在增加的税负 毫无疑问,在如此设计下,物业税具备“好”的税制的主要方面。例如,它能够很好地调节稀缺的土地资源,让多占地、占好地者多纳税;它对经济变化能做出灵活反应,经济热时税负重,经济冷时税负轻,故能够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经济的功能;等等。 但无论如何,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不可能取消。政府曾经宣传的“物业税出台后房价降低”的基础条件已不复存在。因此,对房屋业主而言,开征物业税后意味着多了一个税种,未来税负将是实实在在的增加,而不是一厢情愿的减少。 这几年,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停止了“物业税出台会带来房价下降”的宣传,但对曾经的错误说法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误导,并没有进行认真纠正,对公众甚至一些学者的误解一直保持沉默。 “这是不负责任的。应当让公众认识到物业税的本质是税负增加。”一位专家对《财经》记者说。 更令人担心的是,在2006年,税收政策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为抑制投机、投资需求,大幅提高了房地产流转环节税负。 这与政府确定的“降低流转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房地产税费改革目标确是违背。而宏观调控带来的税负增加,未来必将转化为物业税负担。 纳税人税负增加,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最大阻力,对此财税部门心知肚明。为使改革顺利推进,财税部门已经在考虑制定过渡性政策,如允许纳税人在过渡期内逐步地增加税负,将税负增加的压力在一定期间内缓慢释放;初期可以设定较高的标准,只对符合标准的住宅征税,以取得公众的支持;同时,对部分农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用地、用房列入减免税范围,暂不对其征税。 不过,无论如何,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公众的承诺难以实现,以及参与短期宏观调控偏离改革的既定目标,无疑会降低社会公众对物业税改革的支持。作为政府,若政策目标发生调整后难以兑现过去的承诺,应向公众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中国房地产业税种一览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更多精彩内容请见《财经》杂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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