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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衔接年报编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9:44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做好新、旧准则过渡期间的年报编报工作的衔接,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编报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该通知,在境内上市的公司须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须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须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非上市的公司则只需要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此外,各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向保监会报送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经

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告。除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外,其余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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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该通知同时规定了各保险公司报送报告的时间界限。通知中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将年度报告送达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非上市公司则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若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保监会请求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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