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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苗刚 维护公平正义审理奥克斯案的好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 14:02 新浪财经

  2005年8月9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旭洋等46名原告诉宁波奥克斯集团、宁波奥克斯汽车销售责任有限公司、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等与奥克斯汽车销售相关的6家企业汽车买卖纠纷案后,考虑到本案原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院长陈朝仁决定此案由苗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苗刚及合议庭针对汽车责任纠纷消费者举证难的实际困难,主动帮助取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为避免空判,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利用“自认”规则,确认沈阳奥克斯汽车公司是生产者的事实。其次,善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2号批复,把奥克斯集团公司确定为生产者,避免了因经销商的注销而丧失被诉主体资格的可能。另外,在产品缺陷认定问题上,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认定了汽车产品的根本缺陷,属于非法产品,于2006年最终裁定了消费者的胜诉。

  2007年初,首届

汽车消费
维权
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法律专家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予极高的评价,大连“奥克斯案”判决成了“标杆”。与会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大连“奥克斯案”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建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推荐此案件,将它作为有影响的司法判例。“企业退市,无论怎么变换法律关系,都决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司法救济应当理直气壮地向消费者倾斜”,这就是一群司法人员以法律为依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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