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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四原则打造基金销售机构内控体系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就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9:22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今天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自今天至3月4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四项原则。

  具体为:一是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二是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三是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四是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其中,内部环境控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应当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的标准化服务规程,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还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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