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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财政部等对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具体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09:48 中国财经报

  “进口退税”新政助装备业腾飞

  欣文

  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装备制造业如今喜获政策“蛋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实行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将由

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二)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三)上市公司按照

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

  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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