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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不得去掉最低报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07: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财政部昨天发布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财政部明确,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特别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昨天还明确,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批准。RJ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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