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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 23: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 韩洁) 财政部12日发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开始施行。 这个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根据这个办法,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这一办法共7章,56条,分别为总则、预算和计划管理、目录及标准制定与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和附则。 此外,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个办法要求,财政部还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出现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办法还强调,财政部将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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