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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四部委明确进口税收优惠 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20: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记者 韩洁)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快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等四部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以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

  通知指出,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

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实行先征后退。

  但通知强调,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此外,财政部还将会商有关部门,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些内容将由财政部会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据悉,财政部将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通知强调,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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