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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深港联姻:深圳湾口岸试水一地两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9:3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黄磊

  海关的口岸建设常含两个指向,一软一硬。

  在深圳以南、香港以西之间狭长的深圳湾上,正在紧锣密鼓加紧建设的是我国最大的陆路口岸。与即将竣工的工程建设同步,国内首次尝试的“一地两检”口岸查验模式所需的制度“软”环境建设,亦进入收官阶段。

  2月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首读《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就在此前一日,香港特区宪报对外刊登出《草案》全文。

  这是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之后,深圳湾口岸制度建设的又一推进。

  “一地两检的通关模式,是首次在口岸区实施的崭新安排。”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草案》主要解决的是,在深圳湾口岸内所设立港方口岸区将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实施管辖。

  深圳海关方面表示,目前人大的批复和香港此次的《草案》工作解决的主要是大方针上的问题,技术操作层面的准备工作仍在持续之中。

  经贸刺激:“一地两检”萌生念想

  制度创新是为了解经贸之渴。

  早在1991年香港回归之前,为了缓解日益增长的深港经贸物流给已有关口造成的通关压力,深圳就提出了在深圳湾海域建设深港西部通道的设想。

  “我们在1996年就成立了深港西部通道工程筹建办公室。”一位参与办公室筹建工作的人士回忆,2000年深圳湾公路大桥的建设模式敲定之时,深港就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深港双方共同建设,以粤港分界线为界,各自投资,共同建设,各自管理,各自拥有”的合作原则。

  时至2004年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西部通道的名称定为“深圳湾口岸”。同时,为了适应粤港两地经济发展及对外交往的需要,粤港双方认为口岸有必要实行24小时通关,新口岸将尝试以“一地两检”的形式通关。

  “深圳湾口岸将实施‘一地两检’制度,即两地人流、物流车辆只需在设于深圳一方的联检大楼内检查证件及办理清关手续,便可顺利过关,不必在港区境内再检查一次。”深圳海关关长邹志武介绍。

  而远期目标是,深港双方能够互认查验结果,实现通关信息共享,查验设备生成查验图像共同分析、结果互认,组建反走私信息交换中心,联合打击跨境走私等多方面合作。

  表面上看,“一地两检”不过是减少了一次客流和物流的停车查验,节省5~10分钟;但是,以深圳湾口岸设计的容量来看,“日通关6万车次和6.1万人次来计算,就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而去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深港合作下的“一地两检”给予肯定评价时也提及,“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交往日益增多带来的陆路通关压力,适应深圳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

  就在2月6日,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评价“一地两检”的意义在于,“方便快捷和有效率的服务,目的是有助促进跨境人流和物流,并提高香港作为地区商贸和物流枢纽的地位。”

  深圳市政府方面曾高调表示,采用“一地两检”的深圳湾口岸建成后,将成为世界上同类口岸中,最大的现代化智能化口岸。

  而此“殊荣”的获得需要支付管理改革的成本。

  “一地两检”,意味着双方要在同一个行政管辖区内,分别按各自的法律法规实施查验,并进行相关监管和事务管理。而香港特区政府和内地政府现存的“一国两制”差异,所造成的管辖上的冲突和分歧之争由此而起。

  管辖之争:“一地两检”艰难生长

  制度建设比浩大深圳湾工程建设更加繁复。

  上述工程筹建工作人士分析,尽管西部通道的建设得到了北京方面的首肯和支持,但是,这个没有先例的行政管辖权的安排处置试验还是遭遇了激烈的争论和谨慎的研究。

  2006年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开始审议深港西部通道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对于是否授权港方执法人员在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执法的可行性,“分歧较大”。

  列席人大常委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宜弘透露,在分组讨论中,有人大常委担心,如果涉及非法行径时,应由哪一方执法?尤其是涉及在一些两地有不同概念的问题时如何处理。

  特别是对于某些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方式上,双方的态度和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

  当时就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在“一国两制”的逻辑下,为“一地两检”辩护。“在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适用特区法律,仍然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不存在主权问题,同时也适用香港特区法律,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

  然而,2006年8月中旬的常委会审议的结果仍然是“将议案押后两个月再审议”。

  有分析认为,此次争取国家支持的努力失利的原因,在于香港方面必须出台特别的管理条例草案,以约定双方使用口岸区过程中的权力分配问题。

  香港特区保安局方面就表示,“为配合深圳湾口岸落成启用,香港需要特别针对港方口岸区的行政司法管辖操作办法进行立法。”

  这直接催生了香港特区对《草案》的加紧酝酿。

  去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批复下来之后,香港《草案》的出台就只成了时间问题。人大的立场是,港方口岸管理区施行“禁区式”封闭管理。

  而从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看到,“香港法律适用于港方口岸区”,同时,特区政府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做出“适用于港方口岸区的变通”。

  “(位于深圳辖内的)香港的口岸区,视为香港以内的地域。”《草案》对此给予了明确的确定,“港方口岸区内的土地视为政府土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如它就香港法律在香港的施行而具有司法管辖权一样。”

  至于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安排,《草案》亦有详述。对既有的香港辖内权利义务,港方口岸享有承继;但是日后出台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特别标明不把地域界限扩阔至港方口岸区。

  作为国内首个实施“一地两检”的口岸,如何授权香港特区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据本报记者了解,港珠澳大桥建设也在酝酿是否采取“一地多检”和“多地多检”的查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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